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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泽松与田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松,田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775号原告:刘泽松,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刘泽松与田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刘泽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泽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刘泽松负担。审判员  张维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