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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凤娟与朱天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娟,朱天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4450号原告:李凤娟,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天彬,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内蒙古兴安盟,现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凤娟与被告朱天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天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凤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朱天彬偿还李凤娟代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500元(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暂算至2017年9月9日,其余利息继续计算至其还清欠款之日);2.诉讼费用等由朱天彬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朱天彬向张琪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于2016年1月20日归还。李凤娟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朱天彬没有偿还欠款。经张琪多次催要,朱天彬一直推脱不还,后来不接张琪的电话,张琪总是找李凤娟要求其还款。没有办法李凤娟只好于2017年4月10日先将借款20000元还给张琪,张琪给李凤娟出具了收条。后李凤娟向朱天彬追要该款,其不还款也不给李凤娟面见,直到今天朱天彬仍没有偿还该款。朱天彬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朱天彬向张琪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李凤娟为其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朱天彬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经张琪多次向朱天彬、李凤娟催要未果。后张琪多次要求李凤娟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4月10日,李凤娟代朱天彬偿还涉案借款20000元,张琪为其出具了收条。后李凤娟向朱天彬催要该款,朱天彬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李凤娟提供的收条、欠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朱天彬借张琪款20000元,在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李凤娟作为朱天彬借款的担保人,替朱天彬偿还了涉案借款20000元,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天彬追偿。故对李凤娟要求朱天彬偿还垫付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代为偿还借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朱天彬既未答辩亦未举证,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天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凤娟为其垫付款2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被告朱天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