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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仕海与赵渊、熊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仕海,赵渊,熊乾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478号原告:林仕海,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林洁,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熊乾坤,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林仕海诉被告赵渊、熊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赵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熊乾坤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渊于2016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该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熊乾坤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林仕海欠款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熊乾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渊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渊、熊乾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程良生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