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瞿某与张某、五河县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张某,五河县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460号原告:瞿某,男,193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南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驾驶员,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五河县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闸桥路西坝口闸东50米。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原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97号金域华府写字楼1-908。负责人:许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竑捷,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该公司原告,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瞿某与被告张某、五河县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瞿某于2017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张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河县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某撤回对被告五河县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谢心刚人民陪审员 吴连英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包未君书 记 员 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