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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虞与被执行人杨凤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坤,吴虞,杨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异50号异议人(案外人)杨洪坤,男,汉族,1969年1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虞,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被执行人杨凤德,男,汉族,1970年7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虞与被执行人杨凤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洪坤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杨洪坤提出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杨洪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