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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顺昊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顺昊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239号原告: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P28716。法定代表人:王江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跃鹏,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海成,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顺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61号云锦澜进园19—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021058。法定代表人:陈玉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占峰,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士其,天津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31号。法定代表人:顾向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凤阁,天津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顺昊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旭      萍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人民陪审员 巩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屠      亚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