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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丽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住高青县高苑路13号。法定代表人:宋振文,负责人。被执行人: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高青县广青路南侧、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雷,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丽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高苑路南侧、青苑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李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丽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丽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4114911.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