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志清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终244号原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清(经名尕西),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2017年3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奇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志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新2325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志清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志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志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清撤回上诉。奇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5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新审判员 李佩隶审判员 刘艳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韵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