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建新与被申请执行人彭雄辉;桂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新,彭雄辉,桂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新。被执行人彭雄辉。被执行人桂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建新与被执行人彭雄辉、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袁建新与被执行人彭雄辉、桂群达及买受人万小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执行和解协议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重新查封了被执行人桂群位于新化县石冲口镇石冲口村权证号为XS0903522的房屋。因房屋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该房屋暂未过户至买受人万小燕名下,且现被执行人彭雄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暂不能过户,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卿瑞山代理审判员  郭 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段丁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