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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焦素涛与阳代琼彭水县建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素涛,谢堂海,阳代琼,彭水县建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焦素涛,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沈洪,男,1977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谢堂海,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阳代琼,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水县建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东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3000009024。法定代表人:阳代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焦素涛依据(2017)渝0243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谢堂海、阳代琼、彭水县建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5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XXX号房地产本院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暂缓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7.50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家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