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涛与李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李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3183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赣榆区。被执行人:李秀芹,女,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赣榆区(官河小学)。陈涛与李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民初5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被执行人李秀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虽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及工资帐户,但申请执行人同意仅执行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即可。因执行数额较大,执行工资帐户短期内难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难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