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赵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赵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568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东,公司员工被告:赵玉杰,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赵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金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运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