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曾参清、孙建华共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参清,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曾参清,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孙建华,男,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曾参清申请孙建华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民初字第129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孙建华协助申请执行人曾参清办理吉水县城城北商贸街B组团B6幢店面产权变更登记,税费各自承担,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孙建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