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海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丰泽橡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海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丰泽橡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776号原告:广东海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道朗沙南星村二队001号。法定代表人:麦伟才。被告:肇庆市丰泽橡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宝盈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芝彪。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为和。原告广东海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丰泽橡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海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开庭前以原、被告协商一致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海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广东海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间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