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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嘉甸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嘉甸鞋业有限公司,蔡珍丽,留娇妹,李利新,蔡列辉,谢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235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广场303室,组织机构代码:68908672-0。法定代表人张光忠。被执行人温州嘉甸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35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3602942-0。法定代表人蔡振丽。被执行人蔡珍丽,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鹿城区。被执行人留娇妹,女,1957年9月1日出生,住鹿城区。被执行人李利新,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瓯海区。被执行人蔡列辉,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鹿城区。被执行人谢瑾,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嘉甸鞋业有限公司、蔡珍丽、留娇妹、李利新、蔡列辉、谢瑾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州嘉甸鞋业有限公司、蔡珍丽、留娇妹、李利新、蔡列辉、谢瑾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6840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嘉甸鞋业有限公司、蔡珍丽、留娇妹、李利新、蔡列辉、谢瑾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列辉名下的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蔡列辉名下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蔡列辉名下的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温州嘉甸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谢瑾名下的瑞麒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蔡珍丽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查封期限均为2年。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温州嘉甸鞋业有限公司、蔡珍丽、留娇妹、李利新、蔡列辉、谢瑾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68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2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庆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