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桂芬与张威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芬,张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桂芬,女,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威威,女,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芬与被执行人张威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威威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校区13栋2单元3层2号房屋的房产档案,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