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鹏、黄达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黄达,杨德财,李晓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4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郸市复兴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黄达,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租住邯郸市复兴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杨德财,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邯郸市复兴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7月20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晓峰,男,1997年6月25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汉族,初中文化,邯郸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胡海舰、李景坤,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7)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杨德财、李晓峰、黄达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杨德财、李晓峰、黄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王鹏、黄达、杨德财和李晓峰经前期商议后,携带电棒和催泪喷射器来到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地道桥处,尾随被害人李某1至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11号楼1单元附近,杨德财先将李某1撂倒,黄达用催泪喷射器喷射李某1面部,后四人对李某1进行殴打并抢走其挎包和黑色三星A7手机一部,四人逃离现场后在邯郸市复兴区学军街炮旅附近将挎包内的2050元予以分赃,随后将挎包内的其他物品丢弃在路边房顶上,杨德财将抢来的三星A7手机变卖后得款500元。经鉴定,李某1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2、2016年11月9日1时许,被告人王鹏、黄达、杨德财和李晓峰携带电棒和催泪喷射器乘坐出租车来到邯郸市邯山区滏漳路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院附近,尾随被害人赵某至上述家属院内2号楼1单元附近,杨德财先将赵某撂倒,黄达用催泪喷射器喷射赵某面部,后四人对赵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挎包抢走,四人逃离现场后发现该挎包内除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外无现金,遂将该挎包丢弃。3、2016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鹏、黄达和杨德财路过邯郸市复兴区王郎新村明仕巷时,尾随被害人王某1至明仕巷与学军街交叉口附近,三人对王某1进行殴打并抢走其白色华为4A手机一部,后三人逃离现场。4、2016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鹏、黄达和杨德财携带电棒乘坐出租车路过邯郸市复兴区光华大街金某小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在路边边走边玩手机,随即三人在前方下车后,尾随张某至金某小区东门附近,王鹏拽住张某,杨德财将张某推到便道上,黄达拿电棒电了一下张某,随后三人将张某的金色苹果5S手机抢走,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得款150元并予以分赃。5、2016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鹏、黄达和李晓峰携带电棒和催泪喷射器来到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公园,在该公园内的游乐场附近遇到被害人聂某和王某2,王鹏用催泪喷射器喷射聂某面部,三人将聂某的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和王某2的一部乐视手机抢走,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得款1200元并予以分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鹏、黄达、杨德财、李晓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王鹏、黄达、杨德财对公诉机关分别指控其三人犯抢劫罪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晓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第一、二起抢劫犯罪的事实无异议,主要辩解其只参与了两起抢劫犯罪,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抢劫犯罪过程中,其事先不知情,在案发现场也未实施抢劫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不成立。被告人李晓峰的辩护人主要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李晓峰参与第五起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且李晓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李晓峰认罪态度好,且系从犯,要求对李晓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王鹏、黄达、杨德财、李晓峰携带电棒和催泪喷射器来到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地道桥处,尾随被害人李某1至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11号楼1单元附近,杨德财先将李某1撂倒,黄达用催泪喷射器喷射李某1面部,后四人对李某1进行殴打并抢走其挎包和黑色三星A7手机一部,四人逃离现场后在邯郸市复兴区学军街炮旅附近将挎包内的2050元予以分赃,随后将挎包内的其他物品丢弃在路边房顶上,杨德财将抢来的三星A7手机变卖后得款500元。经鉴定,李某1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邯郸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显示,2016年11月3日2时17分,该局接到匿名电话报警,报警人称有四个人围着他,只说铁路大院。中心多次拨打报警人电话无人接听。2时36分,报警人换电话再次报警称自己被打,钱包被抢,后该案移交复兴区刑警四中队处理。2、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6年11月2日晚上,其和朋友喝酒聊天到凌晨2时左右,其打出租车回家,在裕新大街和铁路大院的小地道桥口东下车,步行从小地道向西回家,走到地道桥中间时,碰到四个年轻人,其继续向家走,其听他们向其走的方向来了,其就赶紧走,当其走到家门口拿钥匙开门时,其被这几个人用一个强光手电照着其眼睛,其什么也看不清楚,但是其知道是他们四个人,其给他们说要打110,当时他们四个人围着其,其心里害怕,就拿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其刚打通110,说:“有四个人围着我”,就被他们打蒙了,随后就倒在地上,倒地后被他们用脚连踢带踹,他们一边打其一边抢其的手机,同时把其黑色帆布小挎包抢走了,包中有一个钱包、内有现金2700元左右,钥匙包,充电宝、充电器,还有三张银行卡等物,被抢手机是黑色三星A7。他们抢完东西就跑了。3、被告人黄达供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王鹏、杨德财、李晓峰打车在铁路大院对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进行殴打,当时,杨德财将这个男子摔倒,其用催泪喷射器喷射这个男子面部,杨德财、李晓峰、王鹏就用脚踹这个男的,王鹏将该男子的挎包抢走,还抢了一部手机。挎包内有一个钱包,还有几张银行卡和有一个身份证,钱包里现金2000元,其四个人一人分了500元,然后把挎包和钱包还有银行卡、身份证扔到了炮旅对面的一排平房上面,杨德财将抢来的手机拿走用了。4、被告人杨德财供述,今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王鹏还有黄达在其租住的王郎村民房时,小峰(李晓峰)给王鹏打电话说要出去抢东西(因为在之前小峰给王鹏打电话说过出去抢东西的事情),当时王鹏就给其和黄达说了这件事情,其三人当时说好了一起去。打完电话以后小峰就去其租住的地方找到其三人,黄达带了辣椒水和电棒,其四个人一起打车来到了复兴区铁路大院,凌晨2点钟左右,其四人尾随一名男子至一栋居民楼的楼后,小峰拿电棒在离这个男的5、6米的地方照这个男的,黄达冲这个男子面部喷了辣椒水,其从男子身后搂着他的脖子把这个男子撂倒,并将他拿着的手机抢走,小峰上来用脚踹他的头部,黄达把这个男子肩上挎着的包从他身上拽走了,然后其四人就往地道桥跑了,抢来的手机的手机壳其扔在了地道桥里。其四人打车来到了炮旅下车后,把刚才抢来的挎包打开,里面有一个钱包,钱包里有2050元现金,还有银行卡和身份证,其四人把钱包里的现金和充值卡拿走了,把挎包和钱包扔了。手机是三星A7000手机。那2000元每人分了500元钱,那50元小峰拿走了,其将手机拿走了,后来其把这部手机卖了,卖了500元钱,吃饭上网用了。经组织辨认,杨德财对抢劫李某1的地点、被害人李某1及同案王鹏、黄达、李晓峰(小峰)进行了指认,均指认准确。5、被告人李晓峰供述,2016年11月1日,其和王鹏商量一起出去抢手机和钱。到了第二天其就打电话联系后去找王鹏了。当时黄达也在场,也知道这件事情。11月3日凌晨1点多,其和王鹏、黄达、杨德财从王鹏的住处出来,其四人都知道是去抢个手机抢点钱花,后其四人在铁路大院抢了一个大概40岁左右的男子。其当时用手电照了那个人的眼睛。黄达用一个能喷出东西的黑瓶子向这个男的脸上喷了一下,与此同时杨德财把这个男的摔在了地上,当时这个男的左肩着地,其和德财、王鹏用脚往这个男的身上踹了几脚,黄达从这个男的肩膀上把包拽走了,这个男的在摔倒的时候手机被杨德财抢走了。其四人打车到了炮旅下车,下车后黄达就把刚才抢来的挎包打开,里面有一个钱包,钱包里有2050元现金,还有银行卡,其四个人一人分了500元,那50元王鹏拿走了,挎包扔到炮旅对面东南一排平房上了,杨德财把抢来的手机拿走了。经组织辨认,李晓峰对抢劫李某1的地点、丢弃抢得的挎包等物的地点及王鹏进行了指认,均指认准确。6、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彭家寨刑警队民警制作的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照片显示,在杨德财的指认下,该队民警于2016年11月3日在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小地道处提取被害人李某1的黑色手机壳和钥匙包各一个;2016年11月20日在复兴区学军街炮旅对面平房上提取李某1被抢的挎包、钱包、身份证、社保卡、往来港澳通行证、建行卡、工行卡及美食林惠宾卡。该队民警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显示,2016年11月19日,公安民警在复兴区王郎新村15号二楼东侧室搜查并扣押口罩、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及电棒各一个。该队民警调取的四被告人实施抢劫后乘出租车逃离案发现场及下车地点监控录像及录像说明显示,王鹏、黄达、杨德财、李晓峰于2016年11月3日02时21分20秒至21分50秒在浴新大街劳动路交叉口出现,2016年11月3日02时30分30秒至21时50分在学军街炮兵旅门口出现,2016年11月3日02时35分至02时37分在学军街炮兵旅南侧出现。经向四被告人播放上述监控录像,四被告人均无异议。7、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显示,案发现场位于复兴区铁路大院11号楼1单元2号楼后空地,地面上见疑似滴状血迹数处,中心现场及外围未见其他异常情况。8、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某1左锁骨骨折并肩锁关节脱位,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并有李某1伤情照片及其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治疗的住院病历在卷。8、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因无被抢手机实物、发票,该中心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被抢手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二、2016年11月9日1时许,被告人王鹏、黄达、杨德财和李晓峰携带电棒和催泪喷射器乘坐出租车来到邯郸市邯山区滏漳路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院附近,尾随被害人赵某至上述家属院内2号楼1单元附近,杨德财先将赵某撂倒,黄达用催泪喷射器喷射赵某面部,后四人对赵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挎包抢走,四人逃离现场后发现该挎包内除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外无现金,遂将该挎包丢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滏园刑警队受案登记表显示,2016年11月9日1时许,赵某向该队报案称,其在邯山区滏漳路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院2号楼1单元楼道口被四名男子将携带的背包抢走。2、被害人赵某陈述,2016年11月9日凌晨1点左右,在邯山区滏漳路中级法院家属院,当其回家走到其家(中级法院家属院2号楼1单元1号)楼道口的时候,有一名男子从其身后突然把其拽住,紧接着又过来了三名男子,他们一共四个人,他们先是往其脸上喷东西,当时喷到其眼睛里其就看不清楚了,接着把其按到地上,还用棍子打其胳膊,然后就把其身上的黑色腰包抢走了。包里有行银行卡、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还有两把车钥匙等物。3、被告人杨德财供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王鹏、黄达、小峰在一起商量抢点东西弄点钱花,后其四个人在一个小区一栋居民楼楼道口抢了一个30岁左右挎包的男子。当时其拽住他的肩膀把他摔在地上,黄达就往那个男的脸上喷了辣椒水,之后小峰拿电棒打这个男的,黄达也拿脚踹了这个男的几下,其四人打了那个男的以后,把他身上的包抢走了。包中没有现金,有几张银行卡,还有几把钥匙,因为包里面没有钱,就把包扔到了一条河里。4、被告人李晓峰供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其和王鹏商量找个人再抢点钱花。当天晚上其和王鹏、黄达、杨德财四个人从王郎村打车来到了滏阳公园东门东侧市场处的一个小区路口,跟着一名挎着包的男子进了这个小区,在一个单元门口,杨德财从那个男子身后拽住他,黄达往那个男的脸上喷了辣椒水,王鹏抢了包,没有打这个男子,其用电棒和黄达一起打这个男子,后四人跑出了小区。王鹏把包打开,包里面有三四张银行卡,还有一张身份证、一把汽车钥匙,包中没有现金,其四人打车到了河东村,就把这个包扔到了河里。经组织辨认,李晓峰对抢劫赵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指认准确。5、被告人黄达供述伙同王鹏、杨德财、李晓峰在邯山区滏漳路中级法院家属院对被害人赵某实施抢劫的经过,与被告人杨德财、李晓峰供述可以相互印证。6、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彭家寨刑警队民警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2016年11月09日01时03分至01时04分)显示,王鹏、黄达、杨德财、李晓峰尾随被害人赵某进入邯郸市中级法院家属院小区内,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后实施抢劫后逃跑。经该队民警向被告人黄达、杨德财、李晓峰播放上述监控录像,三被告人均无异议。7、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显示,案发现场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滏漳路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院内2号楼1单元门前。三、2016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鹏、黄达和杨德财路过邯郸市复兴区王郎新村明仕巷时,尾随被害人王某1至明仕巷与学军街交叉口附近,三人对王某1进行殴打并抢走其白色华为4A手机一部,后三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邯郸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显示,2016年11月9日22时05分,该局接到顾钰电话报警,报警人称其子下学走到复兴区学军路王郎某小往东时,被人殴打,手机被抢。2、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6年11月9日晚上22时许,其从复兴中学下晚自习后回家,走到明仕巷并沿着明仕巷从西向东快走到学军街时,看到身后有三四个人在跟着其,其继续往前走,走了没几步,这时从其后面追上来一个男的,上来就问其是哪的,其说是钢二中的,他刚说完话紧接着就直接搂住其脖子把其摔倒了,并且还踹了其一脚,当时天很黑,光线不好。当时他们对其进行殴打有一个是用甩棍,其他的是用脚踢。他们边打其边提出让其给他们钱,当时其十分害怕,就把身上仅有的十几块钱和一部手机给了他们,他们拿到东西后又踹了其几脚,拿到东西后他们就向南边的村子里跑了。3、被告人黄达供述,2016年11月份至12月份一天晚上,其和王鹏、杨德财去吃饭,从学军街和光华大街之间的东西路走到光华街口时,看到一个小孩在自西向东往学军街的方向走,杨德财和王鹏就朝那个小孩跑了过去,杨德财上去从那个小孩的身后搂着那个小孩的脖子把那个小孩摔倒在地,那个小孩倒地后其就走了过去,其记不清楚当时王鹏和杨德财有没有再打这个小孩,其三个人就站在这个小孩儿旁边,当时王鹏和杨德财站在这个小孩儿面前,其站在王鹏后面。杨德财让这个小孩儿把手机交出来抢走了,这部手机是一个白色的直板触屏手机,手机一直在杨德财手里,后来这部手机怎么处理了其不知道。4、被告人杨德财供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其和王鹏、黄达从王郎村里的那条东西路某向西往光华大街上走,准备去光华大街上找地方吃饭,快走到光华大街口的时候,看见迎面走过来一个小孩在低头玩手机,当时王鹏给其和黄达说一起把那个小孩的手机抢了,当时其和黄达都表示同意,然后其三人自西向东跑过去在离学军街还有几十米的地方追上了那个小孩将他的手机抢走,当时具体是怎么抢的现在记不清楚了。当时黄达身上带着一把甩棍,在抢这个小孩的时候黄达把甩棍拿出来了,记不清黄达有没有用这把甩棍打这个小孩了。5、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彭家寨刑警队民警调取的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2016年11月9日21时51分至21时52分)显示,王鹏、黄达、杨德财沿名仕巷自东向西行走至光华街口,发现被害人王某1手持手机迎面走过后,其三人在路口站住,后尾随被害人王某1返回名仕巷。经该队民警向被告人黄达、杨德财播放上述监控录像,二被告人均无异议。6、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显示,案发现场位于邯郸市复兴区王郎新村名仕巷与学军街交叉口向东约几十米处。7、王某1提供被抢手机购买收据显示,华为4A手机购买价格为900元。8、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因无被抢手机实物,该中心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被抢手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四、2016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鹏、黄达和杨德财携带电棒乘坐出租车路过邯郸市复兴区光华大街金某小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在路边边走边玩手机,随即三人在前方下车后,尾随张某至金某小区东门附近,王鹏拽住张某,杨德财将张某推到便道上,黄达拿电棒电了一下张某,随后三人将张某的金色苹果5S手机抢走,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得款150元并予以分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邯郸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显示,2016年11月12日23时11分,该局接到姓张的男子电话报警,报警人称在复兴区金某东侧三个戴口罩的男子拿着电棒将其手机抢走。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11月12日晚上22时45分左右,其回家走到光华大街和金某东门岔道的时候,看见在岔道口东南侧有三个男的在那抽烟说话,其走过的时候他们看了其一眼,其没有在意就继续往家走(往西走),其往前走了大概50米左右,就感觉后面有人跟着其,其当时听到了有脚步声,等其回头的时候,就被一个人拽住了,当时其看见这个人带着一个黑色的口罩,其就问他,你要干什么,他没有回答就往其后背给了一拳,这时后面又过来了两个人,也带着黑色的口罩,其中一个人手中还拿着电棒,从其后面电了其肩部一下,这个人身高175左右,中等身材,上身穿黑色的衣服,带黑色的口罩。他们三个人把其拽到了道路南侧的便道上,让其把身上的手机还有钱包都掏出来,其当时身上没有带钱包,只有一部手机,其就把手机掏出来了给了他们,他们三个人没有在其身上找到其他的东西,于是就拿着其的手机往东跑了。3、被告人黄达供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王鹏、杨德财从租住的王郎新村出来,打车从人民路往西走到了光华大街然后往北走,在复兴区公安分局北侧,阳春小区南侧的一个路口下的车,下车以后其三人就在路口那站着,其看见有一个小孩由南向北走过来,在这个路口往西朝小区的方向走,王鹏跑过去抓住这个小孩的上衣,然后用手扇这个小孩的肩膀,杨德财也在用手扇这个小孩的前胸,后来王鹏就把这个小孩拉到了旁边的便道上,这个小孩就自己蹲下了,其站在旁边(大概一两米的位置),当时杨德财让这个小孩把手机交了出来,然后其三人就掉头往刚才追来的路口跑了,后打车回到了王郎新村。4、被告人杨德财供述,2016年11月12日晚上,其和王鹏还有黄达从其三人租住的王郎新村出来想抢点东西,王鹏带路打车走到复兴区公安分局前面的马路时,看见前面有一个小孩一边走一边玩手机,其三人就在前边的路口下车抽着烟等着这个小孩,这个路口顺着往里走是一个小区,王鹏和黄达就把随身带着的口罩戴上了,当时时间应该是晚上11时左右。过了一会儿,这个小孩过来了,他在路口处向左拐向小区的方向走,那个小孩走了十几米的时候,其三人就一起跑上去追上了那个小孩,王鹏从那个小孩的身后拽住了他的肩膀,然后其就过去把这个小孩推到了左侧的便道上,黄达拿电棒电了那个小孩,其三人让这个小孩把身上的手机和钱包拿出来,这个小孩当时说没有带钱包,就把身上的手机交了出来,其和王鹏没有从小孩身上搜到钱,然后其三人拿着抢来的手机跑了。抢来的手机是金色的苹果5S手机,后来其把这部手机卖了150元,其三人一人分了50元钱。经组织辨认,被告人杨德财对抢劫张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指认准确。5、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彭家寨刑警队民警调取的被告人王鹏、黄达、杨德财乘车前往抢劫地点及逃跑时的监控录像及录像说明显示,2016年11月12日22时39分至22时40分,王鹏、黄达、杨德财在学军街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出现,2016年11月12日22时52分至22时53分,王鹏、黄达、杨德财在复兴区光华大街与金某东门岔路北侧出现。经该队民警向被告人黄达、杨德财播放上述监控录像,二被告人均无异议。6、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显示,案发现场位于邯郸市复兴区金泽苑小区大门东侧便道处。7、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因无被抢手机实物、发票,该中心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被抢手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五、2016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鹏、黄达和李晓峰携带电棒和催泪喷射器来到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公园,在该公园内的游乐场附近遇到被害人聂某和王某2,王鹏用催泪喷射器喷射聂某面部,三人将聂某的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和王某2的一部乐视手机抢走,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得款1200元并予以分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滏园刑警队受案登记表显示,2016年11月11日1时24分,聂某向该队报案称,其在邯山区滏阳公园与朋友散步时,被三名男子持钢管、电棍、喷雾剂将其与朋友的手机抢走。2、被害人聂某陈述,2016年11月11日晚上23时左右,其和其朋友王某2在滏阳公园游乐场附近溜达,当时其发现在其二人后面有三个人在跟着,其回头看到他们三个人都带着口罩,其和王某2就继续往游乐场西侧的小树林走,这个时候他们三个人就从其后面追了上来,其中一个人就从其身后踹了其后背一脚,其就摔倒在地上,其刚要站起来,他们三个其中一个人就往其脸上喷了东西,气味很刺鼻,其睁不开眼睛,他们三个人把其围住,其看见其中一个人手上还拿着电棒(黑色的),他们三个其中一个人从其裤兜里把其钱包拿走了,然后让其把手机掏出来,其就把手机给了他们,他们还让王某2把手机也给了他们,其手机当时有开机密码,他们其中一个人就让其把手机密码打开,后来他们三个人就跑了,跑的时候他们三个其中的一个人还用那个小瓶子往其脸上喷了一下。其被抢的手机是一部银色的苹果6S手机。其不知道王某2被抢走的是什么手机,其和王某2是出这件事一个星期前网上聊天的时候认识的,这件事以后其二人就不联系了,现在也找不到她了。3、被告人黄达供述,2016年10月至11月份的一天,其和王鹏、李晓峰打车来到了滏阳公园,到了滏阳公园应该是晚上23点了,其三人就在滏阳公园里面转,走到游乐场附近看见了一对男女,李晓峰提出把这两个人抢了,后来这对男女就从其二人身边走过去拐进了游乐场旁边的小树林里,王鹏和李晓峰就从凳子上起来跟了过去,其也跟了过去。王鹏、李晓峰在游乐场附近的小树林里追到了这对男女,其看见李晓峰把那个男的已经推倒在地上了,那个男的就坐在了地上,那个女的也蹲下了,李晓峰从他怀里就把电棒拿了出来,但是没有用电棒打这个男的。王鹏就让这个男的把手机拿出来,王鹏当时对这个男的说:“手机呢?”这个男的当时说什么其没有听见,后来这个男的就把手机掏出来给了王鹏,那个女的有没有把手机给王鹏,其不知道。其三人准备跑时,王鹏用辣椒水往那个男的脸上喷了一下,跑的过程中,李晓峰问王鹏:“抢的都是什么手机?”王鹏说:“一部乐视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4、被告人李晓峰供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王鹏提出晚上滏阳公园人少,看能抢个手机弄点钱花不,王鹏具体原话怎么说的其记不清了,王鹏说这个话的时候其和黄达都在场,黄达就说:“去吧”。其也说:“嗯,去吧”其和黄达就把辣椒水和电棒带上了,带这些东西就是为了如果遇到反抗,能拿出来吓唬他,或使用这些东西。然后其三人就打车来到了滏阳公园,然后就在位于滏阳公园东南侧的游乐场转,后来发现在游乐场东侧附近的凳子上坐着一对男女。其三人就围了上去,将这两个人的手机抢走,这对男女把手机解锁密码告诉了王鹏,然后其三人就跑了。男的手机是一部银色的苹果6手机,女的手机是一部银色的直板触屏的乐视手机,后王鹏将两部手机卖了1200元,王鹏给其400元,其后来问黄达,黄达说王鹏也给他钱了,但给了多少钱黄达没有说,其也没有问黄达。5、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彭家寨刑警队民警调取的被告人王鹏、黄达、李晓峰实施抢劫后逃离的监控录像及录像说明显示,2016年11月11日23时15分23时16分,王鹏、黄达、李晓峰在邯山区滏阳公园东门由南向北走,23时17分在滏园街陵园路东口由东向西方向乘上出租车。经该队民警向被告人黄达、李晓峰播放上述监控录像,二被告人均无异议。6、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显示,案发现场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公园内。7、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因无被抢手机实物、发票,该中心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被抢手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8、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出具临时羁押证明,黄达因抢劫于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14日临时寄押在该所。9、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明,杨德财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7月20日释放。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王鹏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6月14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黄达、杨德财、李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分别或共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其中被告人王鹏、黄达参与抢劫作案五起;被告人杨德财参与抢劫作案四起;被告人李晓峰参与抢劫作案三起,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鹏、杨德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德财、王鹏、黄达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晓峰当庭能够如实供述其参与的其中两起犯罪事实,对四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峰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李晓峰参与第五起抢劫犯罪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晓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查,被告人李晓峰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伙同王鹏、黄达经过预谋后实施了该起抢劫犯罪,并参与了分赃。被告人黄达在公安机关也对李晓峰参与该起抢劫犯罪进行了供述,被告人王鹏、黄达当庭还指认李晓峰参与了抢劫前的预谋。李晓峰当庭翻供没有正当理由,李晓峰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被告人李晓峰及其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30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杨德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晓峰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判处上列四被告人之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向东审 判 员 古红斌人民陪审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正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