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徐凡評、郑志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凡評,郑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5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凡評,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志刚,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上诉人徐凡評、郑志刚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行初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不作任何处理就是行政不作为,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均有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认为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错误的;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立案登记制规定。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凡評、郑志刚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确认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及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杨梅塘村民小组未向其分配征收收益款的行为违法;二是要求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及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杨梅塘组村民小组调解关于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应得分配收益款项付给徐凡評、郑志刚的账户。由于如何处理、分配集体收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受理。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由于徐凡評已单独就行政调解事宜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在本案中又再次提起该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依法亦不应受理。综上,徐凡評、郑志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