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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光辉、高志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光辉,高志富,高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98号申请人:张光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邯郸市邯山区明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高志富。被申请人:高毓敏。申请人张光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毓敏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张光辉以现金9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光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毓敏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校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