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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徐金荣申请万明民间借贷纠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荣,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金荣,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地址南昌市。被执行人:万明,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被追加人:朱丽鹃,女,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金荣与被执行人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金荣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朱丽鹃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朱丽鹃系被执行人万明配偶,万明所欠申请执行人徐金荣债务,系万明与朱丽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视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追加朱丽鹃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朱丽鹃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朱丽鹃、万明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金荣清偿债务3234662.0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