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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文政申请执行钱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政,钱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政,男,在姚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被执行人钱忠勇,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7)云2325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规定,被执行人钱忠勇按照(2017)云2325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规定:“一、由被告钱忠勇赔偿给原告周文政一道门面的修复费3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文政负担10元,由被告钱忠勇负担15元。”。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钱忠勇已将其上述款项全部交纳清楚,申请执行人周文政于2017年10月13日如数接收并领取了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325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规定的到期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爱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