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魏广成诉荣久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成,荣久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广成,男,生于1967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荣久远,男,生于1964年2月27日,汉族,住什邡市。魏广成与荣久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3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纯松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