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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魏广成诉荣久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成,荣久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广成,男,生于1967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荣久远,男,生于1964年2月27日,汉族,住什邡市。魏广成与荣久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3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纯松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