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执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冰,男,1975年2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张哨村380号,身份证号码:372822197502103931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现礼、田作兰、吴绍玲、张演社、李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冰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冰所有的位于郯城县花园乡白溪路7号1幢2单元602室予以查封(房产证号:郯房预花园乡字第013682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德胜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李林平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07)鲁1322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冰,男,1975年2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张哨村380号,身份证号码:372822197502103931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现礼、田作兰、吴绍玲、张演社、李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冰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冰所有的位于郯城县花园乡白溪路7号1幢2单元602室予以查封(房产证号:郯房预花园乡字第013682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李林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包德胜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322执1797号: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现礼、田作兰、吴绍玲、张演社、李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李冰所有的位于郯城县花园乡白溪路7号1幢2单元602室予以查封(房产证号:郯房预花园乡字第013682号),期限为三年。附:(2017)鲁1322执1797号裁定书一份。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