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76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素红、林素花与上海业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素红,林素花,上海业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6256号原告:林素红,女,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林素花,女,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业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玉娥。原告林素红、林素花与被告上海业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素红、林素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建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