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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梦珍与被告深圳市铺铺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梦珍,深圳市铺铺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745号原告韩梦珍,女。被告深圳市铺铺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侧银池品智天下*幢*单元**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874246617。负责人余娥,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韩梦珍与被告深圳市铺铺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