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某申请执行与淅川县德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淅川县德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被执行人:淅川县德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申请人郭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淅川县德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 谢 正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石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