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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瞿宏平、田玉梅与张伟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宏平,田玉梅,张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瞿宏平,男,土家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申请执行人田玉梅,女,土家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张伟军,男,1966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瞿宏平、田玉梅申请执行张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7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瞿宏平、田玉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7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