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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广尧、嘉兴市富温航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广尧,嘉兴市富温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财保117号申请人:赖广尧,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被申请人:嘉兴市富温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双园路口南北土特产批发市场4号楼4幢423号。法定代表人:林小富。申请人赖广尧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富温航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申请人赖广尧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赖广尧撤回对被申请人嘉兴市富温航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韩海滨审 判 员 钟宇峰审 判 员 林依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亮书 记 员 郑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