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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佳佳申请陈海泉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佳佳,陈海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民特27号申请人:陈佳佳,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生,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海泉,男,193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代理人:陈鼎宇(被申请人的儿子),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陈佳佳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海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佳佳称,被申请人陈海泉现年78岁,从2013年开始就一直患有老年痴呆症等疾病,记忆力减退,神智不清楚。2016年11月6日陈海泉的妻子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陈海泉精神受到打击,健康状态越来越差,老年痴呆症症状越来越明显。被申请人陈海泉记忆力、生活、认知能力等均出现功能障碍,走失多次,被他人骗取钱财多次。鉴于被申请人陈海泉的精神状态、认知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等障碍,申请人陈佳佳为了更好地维护被申请人陈海泉的合法权益,尽到合理的赡养义务。申请人陈佳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海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被申请人陈海泉及其代理人陈鼎宇对申请人陈佳佳提出的申请请求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海泉与申请人陈佳佳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陈海泉的父母已去世。被申请人陈海泉与张旦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三个小孩,长女陈佳佳,次女陈晓宇,三子陈鼎宇,张旦星于2016年11月6日去世。2017年5月23日,被申请人陈海泉被湖南旺旺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并接受住院治疗。审理中,经申请人陈佳佳申请,本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陈海泉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10月16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7】精鉴字第9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陈海泉目前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陈海泉的代理人陈鼎宇、申请人陈佳佳、被申请人陈海泉的次女陈晓宇对申请事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陈海泉及其代理人陈鼎宇请求法院指定申请人陈佳佳为被申请人陈海泉的监护人。以上事实,有家属成员关系证明、长沙阳明山殡仪馆火化证明书、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佳佳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海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定程序。审理中,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7】精鉴字第9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陈海泉目前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在被申请人陈海泉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申请人陈佳佳担任被申请人陈海泉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陈海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陈佳佳为被申请人陈海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芳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