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8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1、胡某1等与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胡某1,胡某2,王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959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61年4月10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兴义市。原告:胡某1,女,汉族,1968年8月19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原告:胡某2,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小河区。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4年1月5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原告王某1、胡某1、胡某2诉被告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1、胡某1、胡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1、胡某1、胡某2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