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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袁庆坚与徐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庆坚,徐凤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954号原告:袁庆坚,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徐凤英,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袁庆坚与被告徐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庆坚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袁庆坚负担。审判员  梁健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