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胡文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胡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法定代表人:樊延辉。被执行人胡文超,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胡文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文超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文超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