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刑初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石家庄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9月12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被南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南和县三召乡张村村民高某办理记者证为名,先后收取高某办证经费53000元,李某某收取53000元后既没有通知高某参加考试,也不给高某退钱,也不接高某电话。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30000元用以还账,其他钱财用以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53000元退还给高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办理记者证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经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南和县三召乡张村村民高某办理记者证为名,先后收取高某办证经费53000元,李某某收取53000元后既没有通知高某参加考试,也不给高某退钱,也不接高某电话。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30000元用以还账,其他钱财用以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53000元退还给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07月18日I4时许,高某(男,联系电话:138××××1123)报警:2015年3月20日左右,在南和县新华书店东侧杨麻子大饼饭店内,被邯郸市曲周县一名叫李某某的人,以办记者证的名义诈骗53000元。2、到案经过,证实我单位办理的高某被诈骗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被我局传唤,2016年9月12日到我局投案自首。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周县,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曲周县侯村镇提上村249号。4、调解书、谅解书,证实李某某归还高某53000元,高某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任何法律责任,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或者免予处罚。5、证人胡某1证言,2015年3月20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替了,高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我认识不认识能办记者证的人,我说:“我认识一个,叫我给你问问”。后来我就李某某打了一个电话,问问能办记者证不能,李某某说能办,需要30000元,要办得见面详谈,我就给高某回来一个电话,说:“能办,需要30000元,过几天他就过来了,到时候见面再详谈”。一周以后李某某来到南和,我打电话给高某,告诉他办证的人来了,高某和我、王某1还有李某某到南和县新华书店杨麻子大饼饭店吃饭,在吃饭期间,李某某给高某说了说办证的事情,李某某给高某说:“可以给你办理记者证,交30000元,今年年底考试,也可以安排工作,如果你交53000元,今年5月份就可以考试,办好记者证以后,还得再交70000元,然后安排工作,有三险一金,月工资三千”。只记得李某某给高某说:“记者证要是办不下来,还把钱退给你”。谈好以后,让高某给钱,高某想5月份考试,李某某说那的给他53000元,当时高某给了李某某30000元现金,李某某给高某说钱不够,高某说我明天再借点钱给你,到第二天的时候高某和我还是在杨麻子大饼饭店门口给了李某某23000元,说是5月份让考试。过了两、三个月后,高某给我打电话,说联系不上李某某了,记者证也没有办下来,钱也不给退了,也联系不上人了,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也不接我的电话。6、证人王某1证言,2015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南和县新华书店东侧杨麻子大饼饭店吃饭,当时有高某、我、胡某1还有一个叫李某某的,在吃饭期间,李某某给高某说:“能办记者证,交30000元,年底考试,交53000元,5月份考试”,后面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高某说想5月份考试,当时高某给了李某某30000元现金,李某某说不够,高某说剩下的明天再给你,第二天我没有去,具体高某给了李某某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高某给我说,记者证也没有办下来,钱也不给退了,也联系不上人了。高某给李某某钱的时候有我、高某、胡某1、李某某四个人在现场。在杨麻子大饼饭店的时候给了30000元,后来给多少我不知道。7、证人胡某2证言,2015年农历2月份,高某借我钱时给我说想办一个记者证,需要花钱,先借他20000元,高某没有给我写借据。8、证人髙晓锋证言,我和高某是初中同学,髙彦杰向我借了30000元,髙彦杰给我说他想办一个记者证,需要花钱,他是2015年农历2月初2借的,我们是同学关系比较好,就没有写借据。9、证人武某证言,我和李某某都是现代消费导报社区周刊的工作人员。2013年3月份,不知道什么原因李某某不在现代消费导报社区周刊工作了,从那以后没有联系过,李某某也与现代消费导报社区周刊没有关系了。包括李某某在内,我们报社所有工作人员都没有资格办理记者证,工作人员可以向报社推荐人员,报名、考试、公某、审批等程序才能成为记者。10、证人王某2证言,我现在是现代消费导报社社长兼总编辑。2015年4月份李某某考取了记者证,成为我报社正式记者。我报社有权力记者证,但是先要通过全国记者考试,通过后在经过报社研究、公某、报国家新闻局审批,经过一系列程序后才能成为我报社记者。李某某没有给报社推荐过高某。11、被害人高某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骗了。2015年3月20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给俺村的胡某1打了一个电话,我给胡某1说:“你认识办记者证的人吗”?胡某1说:“认识,让我给你问问”。后来给我回了一个电话说:“能办,需要30000元,过几天就过来了,到时候见面详谈”。我就提前从我同学高晓峰那里借了30000元,过了一个星期以后,胡某1给我打电话说办证的那个人来了,我就拿着30000元和胡某1、王某1还有那个办证的一起来到南和县新华书店东侧杨麻子大饼饭店吃饭,在吃饭期间,那个办证的人说他叫李某某,自称是“现在消费导报品牌与质量周刊”河北站站长,我给李某某说:“我想办理一个现在消费导报的记者证”,李某某给我说:“可以给你办理记者证,交30000元,今年年底考试,也可以安排工作,如果你交53000元,今年5月份就可以考试”,我仔细问了问李某某办记者证的事情,李某某给我说:“办好记者证以后,安排工作,有三险一金,月工资三千,2015年5月份可以上班,上班以后还得再交70000元”。我说:“行”,当时就在饭桌上就给了李某某30000元,我说:“我想5月?份考试”,李某某说:“那你给的钱不够,再给我23000元,20000元是办证的,3000元是办资格证钱”,我说第二天给你,到第二天的时候,我又到我同学胡某2他那里借了20000元,到中午10点左右,我和胡某1在杨麻子大饼饭店门口给了李某某23000元现金。后来到5月份的时候没有通知我考试,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给我说:“先等等,都没有开始办”,又过了一个月,我又给李某某打电话,他还说没有开始办,接着让我等,后来到7、8月份的时候,我给李某某打了一个电话,李某某说:“现在记者证办不下来了”,我就给他说:“办不下来,你把钱给我退了”,对方也同意了,到后来给李某某打电话,他就不接我电话了,也找不到人了。后来我就到现在消费导报的报社找他,办公室的人说:“李某某因为别的事情被开除了,他就没有权利办理记者证和安排工作,你去报警吧”,我就来报警了。1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5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胡某1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想办一个记者证,问能不能办理,我说:“能”,胡某1说:“需要多少钱”,我说:“办一个记者证需要50000元押金”,然后胡某3说:“那等过几天见面吧”,我说:“行”。等过了几天以后,我来到南和县城,给胡某1打了一个电话,胡某1就领着高某和我去一个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说了说高某办理记者证的事情,我给高某说:“现在办理记者证的人多,名额少,需要交50000元押金”。胡某1还说高某没有资格证,我说:“那得再交3000元资格证的钱”,这样一共需要53000元,说好以后,吃完饭高某给了我30000元现金,我给高某打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收到高某办理记者证费用30000元,过了几天以后,高某给我答电话,想把剩下的23000元给我,我第二天又来到南和县,高某又给了我23000元,我又给高某打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收到高某办理记者证20000元,资格证3000元,一共给我23000元。我给高某说:“到今年10月份时候统一考试,也许能补考,还没有具体时间,到时候我再给你联系,考不上了到时候把押金给你退了”,然后我一直也没有通知高某考试,钱我也没有给高某退。高某给我的这53000元,其中有30000元我给别人抵账了,剩下的23000元,我平时零花了。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办理记者证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还骗取被害人的全部财物,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朝增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