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077号被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陕0103刑初306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王某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王某的罚金刑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贠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