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杨涛、河北翔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河北翔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灵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证件号码130403197704192111。被执行人河北翔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小寨铸造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灵恩。被执行人张灵恩,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杨涛与河北翔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灵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1民初1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翔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灵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涛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名下有车辆,无存款,无房产,无网上银行,无证券。由于本案标的额达,车辆不足以抵偿债务,我院将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翔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灵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翔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灵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少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