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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国琴与被执行人李治元、赵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琴,李治元,赵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于国琴,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姬文岗,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委托代理人白成庆,陕西省米脂县。被执行人李治元,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赵宝成,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绥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国琴与被执行人李治元、赵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民终224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李治元、赵宝成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于国琴偿还借款15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李治元负担案件受��费3300元,二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2199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李治元在外地的账户有少量存款,在天津有一辆宝来牌小车,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白成庆陈述因路途遥远无冻结、查封、扣押的价值,无需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宝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治元电话陈述其在西安住院治疗。2017年9月28日,因被执行人赵宝成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其拘留15日。2017年10月26日,因二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治元、赵宝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二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民终2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