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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苏润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苏润枝,苏健津,苏健基,岑汝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42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B南17号铺。负责人:刘红。被执行人: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新境村民委员会“院岗”。法定代表人:岑汝笑。被执行人:苏润枝,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苏健津,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苏健基,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岑汝笑,女,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苏润枝、苏健津、苏健基、岑汝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利息;被告苏润枝、苏健津、苏健基、岑汝笑对被告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69441.72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负担126048元,由被告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苏润枝、苏健津、苏健基、岑汝笑负担43393.72元。因债务人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苏润枝、苏健津、苏健基、岑汝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苏润枝、苏健津、苏健基、岑汝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630980.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