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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冯法弟;陈连华、施芳英、德清县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法弟,陈连华,施芳英,德清县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法弟,男,汉族,1998年2月21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晓东,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连华,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施芳英,女,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德清县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809、811号,机构代码78642984-4。申请执行��冯法弟与被执行人陈连华、施芳英、德清县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连华名下有1个账户,被执行人施芳英名下有4个银行账户,均已被我院冻结,后施芳英向本院申报财产并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由其生活所在村村委出具的困难证明、由其工作所在工厂出具的工资明细,希望本院解除其名下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的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核后对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陈连华在德清亿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50%的股权,在德清县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9%的股权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无执行价值,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房产、土地、证劵、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40442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剑 荣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鹏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