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伟华与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华,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华,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田运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伟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吉01民再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吉01民终3901号民事判决书;二、维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李伟华负担。现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民终3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吴 淼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