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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忠梅与牟定县新桥镇大龙箐建材石料场、王启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梅,牟定县新桥镇大龙箐建材石料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杨忠梅(张友华之妻),女,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被执行人牟定县新桥镇大龙箐建材石料场经营者王启文,系该石料场场长,男,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忠梅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民初549号判決书申请执行牟定县新桥镇大龙箐建材石料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牟定县新桥镇大龙箐建材石料场履行了应给付的全部款项63597元及应承担的执行费853.95元,该案款已被另案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3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