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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刘梅申请执行吕桥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梅,女,汉族,1977年3月7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被行人吕桥多,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刘梅申请执行吕桥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黔2702民特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桥多支付55777.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桥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6)黔2702执322号执行裁定对吕桥多所有的贵JC***号车辆依法进行了查封,现无法找到该车辆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吕桥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嫒蓉审判员  姜 军审判员  罗章飞二○一六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