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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姚福秀、张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姚福秀,张祥,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9号。负责人:尹仲夏,行长。被执行人:姚福秀。被执行人:张祥。被执行人: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锦溪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执行人姚福秀、张祥、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姚福秀、张祥、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姚福秀、张祥、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姚福秀、张祥、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1440.45元及部分利息、罚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祥房产证号为(00092226)的房产,该房产现不便于拍卖处置。另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福秀、张祥、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