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孔超、孔留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孔超,孔留拴,侯平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42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所地泌阳县泌水镇团结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俊涛,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守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员工。被告:孔超,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孔留拴,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侯平照,男,191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孔超、孔留拴、侯平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保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