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7)恢70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强中生、段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强中生,段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221322214A。被执行人:强中生,男性,汉族,1952年01月01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段海军,男性,汉族,1975年02月01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金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强中生、段海军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567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