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北路石峰山庄别墅汇富阁。法定代表人:欧天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燃,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兆麟,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存在遗漏。诉争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主要是对涉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真伪的判别,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上甲方处不仅盖有被上诉人今典建设公司的印章,还盖有被上诉人今典建设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军的私印,因此该两枚印章均有鉴定的必要,而一审法院对李军私印的真伪未进行鉴定和判别。李军系被上诉人今典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完全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故李军私印的真伪未进行鉴定和判别就确认不存在合同关系显属事实认定不清,主要事实存在遗漏。另原审法院对涉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备案情况及原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中分包单位一栏填写为上诉人天正建安公司的情况及原因未进行查明,被上诉人今典建设公司否认存在合同关系,但有证据显示在建设行政主管机构使用了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并在有关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中表述劳务分包单位为上诉人天正建安公司,明显存在矛盾,导致本案主要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1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建爱审判员 罗湘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