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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汨罗市某某管理处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汨罗市XX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黎XX,女,年龄46岁,岳阳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汨罗市XX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XX,主任。委托代理人欧XX,该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X,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汨罗市XX管理处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汨罗市XX管理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汨罗市XX管理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