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491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