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491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