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木特力普﹒艾尼完、图木舒克市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木特力普﹒艾尼完,图木舒克市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421号原告: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S338线路北、公路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887507689。法定代表人:郭俊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信宁(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住嘉祥县。被告:木特力普﹒艾尼完,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图木舒克市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东莞北路印象花苑9号楼S2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3977147059。法定代表人:木特力普﹒艾尼完。原告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木特力普﹒艾尼完、图木舒克市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4元,诉讼保全费1268元,由原告山东嘉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存灵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文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