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与李桂莲、王风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李桂莲,王风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10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玉成,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桂莲,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王风军,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与被告李桂莲、王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89.63元,减半收取计844.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党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秀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