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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与李桂莲、王风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李桂莲,王风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10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玉成,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桂莲,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王风军,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与被告李桂莲、王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89.63元,减半收取计844.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党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秀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