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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18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陈秀霞与佛山市南海区遇见小龙虾美食店、徐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霞,佛山市南海区遇见小龙虾美食店,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18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秀霞,女,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遇见小龙虾美食店,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西村罗芳西约口工业区31-2地段自编之10号,注册号440682601635629。被执行人:徐凯,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霞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遇见小龙虾美食店、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605执1182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李 喆执行员  房观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敏 关注公众号“”